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若干规定/第二章 预防与保护第十八条已废止鼓励和提倡农民个人、联户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对水土流失进行综合治理,签订水土保持承包治理合同。承包合同应明确规定治理范围、治理标准、承包年限、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承包治理所种植的林草及其他成果归承包者所有,因承包治理而增加的土地由承包者使用。凡取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进行农业开发的,必须在合同中载明水土保持的有关内容。在开发过程中,不得损坏水土保持设施、降低水土保持功能。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