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若干规定/第二章 预防与保护第十六条已废止在山区、丘陵区治理水土流失,应以小流域为单元,采取有效的综合治理措施,结合当地的资源开发建设,建立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体系。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