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若干规定/第二章 预防与保护第十五条已废止单位和个人因从事自然资源开发、生产建设和其他活动破坏地形、地貌、植被和水土保持设施,使原有水土保持功能降低或丧失的,应按规定交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补偿费的收取管理使用办法,由青岛市人民政府制定。治理与监督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