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三章 文化教育权益第十八条有效各级各类学校招生时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提高女学生的录取标准;除国家规定的特殊专业外,不得限制女学生的录取比例。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根据女性特点,将青春期生理、心理和自我保护教育列入教育内容,在教育方式、管理制度、设施配置等方面采取措施,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