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Chapter 3 文化教育权益Article 18In force各级各类学校招生时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提高女学生的录取标准;除国家规定的特殊专业外,不得限制女学生的录取比例。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根据女性特点,将青春期生理、心理和自我保护教育列入教育内容,在教育方式、管理制度、设施配置等方面采取措施,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17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