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三章 文化教育权益第十七条有效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其受教育的权利。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政府督促适龄女性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保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