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三章 文化教育权益第十六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并将适龄女性儿童少年的入学率、辍学率、巩固率、完学率列为政府普及、巩固义务教育工作的年度考核指标。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边远山区和少数民族贫困人口、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