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五条

有效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一百元罚款:

(一)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二)违反专用车道使用规定的;

(三)夜间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四)发生故障停车时,未按规定使用危险报警闪光灯和设置警告标志的;

(五)违反喇叭、警报器使用规定的;

(六)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档滑行的;

(七)转弯的机动车对被放行的车辆、行人抢插抢行的;

(八)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没有按规定在副驾驶座位陪同的。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