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六条
有效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罚款:
(一)违反道路交通信号通行的;
(二)逆向行驶的;
(三)违反规定超车的;
(四)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占用对面车道或者穿插等候车辆的;
(五)遇执行紧急公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未按规定让行的;
(六)运载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的;
(七)超过额定乘员载人的;
(八)违反故障机动车辆牵引规定的;
(九)向道路上抛撒载运物品的;
(十)拖拉机载人、违反载物规定或者违反禁止通行规定的;
(十一)不按规定安装或者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
(十二)未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在道路上学习驾驶的。
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明显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百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扣留车辆。违反公路方面法律、法规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