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四条

有效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一)驾驶车辆时,未携带驾驶证、行驶证的;

(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

(三)驾驶人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四)行驶中接打手持电话的;

(五)摩托车驾驶人违反载人规定或者不戴安全头盔的;

(六)在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摩托车不在最右侧车道行驶的;

(七)变更车道时严重影响相关车道内机动车正常行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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