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农业投资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农业投资监督管理实行综合监督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监督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农业综合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投资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计划、财政、金融、科学技术及农业各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投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