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农业投资条例/第三章 资金使用第二十条有效农业贷款应当重点用于扶持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的种养、加工和农业技术推广。农村合作基金会筹集的资金应当主要用于农业生产和农产品的加工、流通。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