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农业贷款应当重点用于扶持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的种养、加工和农业技术推广。农村合作基金会筹集的资金应当主要用于农业生产和农产品的加工、流通。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