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农业投资监督管理实行综合监督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监督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农业综合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投资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计划、财政、金融、科学技术及农业各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投资监督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0,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