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三章 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第二十三条已废止开采自然发火倾向矿物的矿井必须采取下列措施:(一)及时清除采场浮矿和其他可燃物质,回采结束后要及时封闭采空区;(二)采取防火灌浆或者其他预防自然发火措施;(三)定期检查井巷和采区封闭情况,测定可能自然发火地点的温度和风量,定期检测火区内的温度、气压和空气成份;(四)其他必要的措施。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