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Repealed

开采自然发火倾向矿物的矿井必须采取下列措施:

(一)及时清除采场浮矿和其他可燃物质,回采结束后要及时封闭采空区;

(二)采取防火灌浆或者其他预防自然发火措施;

(三)定期检查井巷和采区封闭情况,测定可能自然发火地点的温度和风量,定期检测火区内的温度、气压和空气成份;

(四)其他必要的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1,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