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

井下采掘作业,必须按照作业规程管理顶帮。采掘作业经过破碎带时,要加强支护。

露天开采,要按照设计规定控制剥采工作面的阶段高度、宽度、边坡角和最终边坡角。剥采和排土作业,不得给深部或者邻近矿山造成危害。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