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三章 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第二十四条已废止井下采掘作业遇到下列情况时,必须采取探水措施:(一)接近含水断层、流砂层、砾石层、溶洞或者陷落柱;(二)接近与地表水体或者钻孔相通的地质破碎带;(三)接近积水老窑、旧巷或者灌过泥浆的采空区;(四)掘开隔离矿柱或者岩柱放水;(五)发现有出水征兆。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