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井下采掘作业遇到下列情况时,必须采取探水措施:

(一)接近含水断层、流砂层、砾石层、溶洞或者陷落柱;

(二)接近与地表水体或者钻孔相通的地质破碎带;

(三)接近积水老窑、旧巷或者灌过泥浆的采空区;

(四)掘开隔离矿柱或者岩柱放水;

(五)发现有出水征兆。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