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条有效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由指定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购;开采者不得向非指定单位销售。在矿业秩序混乱的矿区,经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进行监督、治理;对矿业秩序严重混乱矿区的监督、治理,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5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