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效期届满,停办、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按闭坑要求的规定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