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对勘查范围、矿区范围发生争议的,按国务院《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理。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