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由指定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购;开采者不得向非指定单位销售。

在矿业秩序混乱的矿区,经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进行监督、治理;对矿业秩序严重混乱矿区的监督、治理,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