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从事地质勘查的单位,必须接受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资格统检和质量监督,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质量标准组织施工,提交符合质量要求的勘查报告。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5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