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从事地质勘查的单位,必须接受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资格统检和质量监督,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质量标准组织施工,提交符合质量要求的勘查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