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从事农业机械生产作业服务的收入,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从事农业机械生产作业使用燃油的,享受国家规定的燃油补贴。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