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四章 社会化服务与扶持措施第二十五条有效从事农业机械生产作业服务的收入,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从事农业机械生产作业使用燃油的,享受国家规定的燃油补贴。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3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