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除对办理车辆营运证且专门从事经营性运输的拖拉机按规定收取养路费外,对主要从事农田作业和非经营性运输的拖拉机等农业机械免征养路费。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