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四章 社会化服务与扶持措施第二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农业生产的需要,鼓励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使用大中型农业机械,实行连片作业,提高作业质量和效率,降低作业成本,促进规模经营。省人民政府应当逐年增加农业机械购买补贴专项资金,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国家和地方政府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给予补贴;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农业机械购买补贴专项资金。补贴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3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