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皖南古民居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保护本行政区域内的古民居。各级人民政府应按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把古民居保护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民居的义务。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