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皖南古民居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古民居受国家法律保护。 集体和私人所有的古民居,其所有权受国家法律保护。古民居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