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古民居受国家法律保护。 集体和私人所有的古民居,其所有权受国家法律保护。古民居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