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保护本行政区域内的古民居。

各级人民政府应按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把古民居保护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民居的义务。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