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四章 保护和管理第三十一条已废止风景名胜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挖砂、采石、取土、开荒、填塘;(二)修筑坟墓;(三)排放超标准废水、废气、噪声以及倾倒固体废物;(四)砍伐古树名木;(五)偷猎或捕捉野生动物;(六)涂写、刻画景物或者公共设施;(七)乱扔废弃物、攀折林木花草;(八)在禁火地点吸烟、动火。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