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四章 保护和管理第三十二条已废止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在风景名胜区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占用土地和水面;(二)种植、养殖;(三)泄放湖水;(四)运入未经检疫的动植物;(五)建造人文景观;(六)设置、张贴广告;(七)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八)摆摊设点经营;(九)圈占景点收费。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