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废止

在风景名胜区内及其外围保护地带采集物种标本、野生药材和其他林副产品以及砍伐林木、取水,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后,依法报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