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二章 设立和变更第十三条已废止设立风景名胜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申报,提出风景名胜资源调查评价报告,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关人民政府审定公布。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旅游度假区等可以设立同名风景名胜区,但在申请设立风景名胜区之前,应当报请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