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废止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预算外资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预算外资金主管部门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预算外资金计划执行情况。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