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废止

水土流失地区的集体所有的土地承包给农户使用的,应当将治理水土流失的责任列入承包合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监督合同的履行。

水土流失地区的农、林、牧场,应当制定水土流失防治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