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三章 治理第二十七条已废止水土流失地区的集体所有的土地承包给农户使用的,应当将治理水土流失的责任列入承包合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监督合同的履行。水土流失地区的农、林、牧场,应当制定水土流失防治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