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Chapter 3 治理Article 27Repealed水土流失地区的集体所有的土地承包给农户使用的,应当将治理水土流失的责任列入承包合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监督合同的履行。水土流失地区的农、林、牧场,应当制定水土流失防治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26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