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废止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制定具体的治理实施计划。对十五度以下、五度以上的坡耕地,根据坡度大小因地制宜采取等高垄作耕作措施、种植地埂植物带、兴修梯田、截流沟、蓄水池等蓄水保土工程和整治排水系统,进行综合治理。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