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三章 治理第二十八条已废止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水土流失,可以由农户、联户或者专业队承包治理,也可以由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投资投劳入股治理。实行承包治理的,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签订承包治理合同。在承包期内,承包方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治理合同可以继承和转让。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