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出租汽车营运管理条例/第四章 驾驶员与乘客第三十条有效乘客应当文明乘车,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税控计价器显示金额支付车费和承担依法收费设施、路段的规费;(二)不得携带管制刀具、武器或者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三)精神病人、酗酒者乘车须有人监护、陪同;(四)不得在车内吸烟或者向车外乱扔废弃物,不得损坏车内设施;(五)不得要求驾驶员作出违反出租汽车管理、道路交通管理、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或者其他不当行为。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