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出租汽车营运管理条例/第四章 驾驶员与乘客第三十一条有效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可以拒付车费:(一)不使用税控计价器或者不按照税控计价器显示金额收取车费的;(二)不给付出租汽车专用发票的;(三)基价里程内因车辆或者驾驶员原因无法完成运送服务的。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