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可以拒付车费:

(一)不使用税控计价器或者不按照税控计价器显示金额收取车费的;

(二)不给付出租汽车专用发票的;

(三)基价里程内因车辆或者驾驶员原因无法完成运送服务的。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