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出租汽车营运管理条例/第三章 出租汽车经营者第二十二条有效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有权拒绝非法检查、非法摊派和乱收费,并有权拒绝非法强制配备附属设施或者器具。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