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出租汽车营运管理条例/第三章 出租汽车经营者第二十一条有效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车辆及其驾驶员的监督管理,并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要求填报营运统计资料。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