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出租汽车营运管理条例/第三章 出租汽车经营者第二十条有效遇有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出租汽车经营者或者驾驶员必须服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并由政府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