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出租汽车营运管理条例/第三章 出租汽车经营者第十五条有效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人从事出租汽车经营可以设立出租汽车企业,也可以设立出租汽车个体工商户。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