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出租汽车营运管理条例/第二章 出租汽车经营权第十四条有效招标、拍卖出租汽车经营权所得的款项应当上缴财政设立的专户,专项用于出租汽车行业发展和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不得挪作他用。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