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出租汽车营运管理条例/第二章 出租汽车经营权第十一条有效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在组织出租汽车经营权招标、拍卖时,应当于招标、拍卖三十日前在本地新闻媒体发布招标、拍卖公告。公告应当写明招标、拍卖的时间、地点、经营权数量、保证金及报名申请的时间等内容。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