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出租汽车营运管理条例/第二章 出租汽车经营权第十条有效出租汽车经营权招标、拍卖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提出出租汽车经营权招标、拍卖总量和招标、拍卖方案,并征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出租汽车行业协会的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