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港口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对港口发展进行宏观调控,港口发展实行政府投资和社会投资相结合。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