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本市港口行业进行管理,组织本条例的具体实施。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港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