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港口是指本市供通商船舶进出的港区和规划港区。

港区是指为保证港口生产、经营需要,按照厦门港总体布局规划,经批准而划定的水域和陆域。

规划港区是指根据厦门港总体布局规划,为进一步开发、建设港口而划定的具有明确界线的预留水域和陆域。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